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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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
墳墓。
二、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本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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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一、墓基分類補償基準如附表一。
二、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甕)補償金額新臺幣五千元。
三、改葬部分,每增加一罐(甕),增加新臺幣五千元;合葬者每增加一
人,增加新臺幣五千元。
四、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二萬元。
特殊建築設施者,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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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公有土地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補償費百分之五十之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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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土地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補償費百分之七十之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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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補償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被認領人除戶戶籍謄本乙份或被認領人戶
口名簿影印本乙份,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切結書,辦理認領登記。
前項證明文件無法取得時,得以被認領人六親等以內之親屬二人以上或村
(里)、鄰長出具證明文件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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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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