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
副縣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
府或所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有法制專長。
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應重新遴聘,並得連續遴聘之。
本府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專任
或兼任,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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