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
  定之。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辦
  理訴願事件,並兼辦本府督導所屬機關訴願業務之幕僚作業事項。

  本府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
  副縣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
  府或所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有法制專長。
  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應重新遴聘,並得連續遴聘之。
  本府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專任
  或兼任,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本府訴願會委員及兼任之承辦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府訴願會所需相關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本府訴願會編組表由本府另訂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