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 十至十六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聘任,其 任期均為兩年,並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