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
  十至十六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聘任,其
  任期均為兩年,並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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