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精神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東縣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地區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地區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輔導機構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精神疾病病人權益保護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病人申訴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
  十至十六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聘任,其
  任期均為兩年,並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之,承
  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業務。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
  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
  列席。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