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稅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秘書,複核全局文稿。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其他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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