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秘書,複核全局文稿。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其他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