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稅
捐稽徵業務。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秘書,複核全局文稿。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其他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產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契稅稽徵等事項。
二、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稽徵等事項。
三、法務企劃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違章漏稅案件之審理、行
政救濟及財務罰鍰之處理等事項。
四、稅務管理科:掌理內部業務之檢查、各項欠稅之執行、稅款劃解、
單照管理、退稅、研考檢核及印花稅、娛樂稅稽徵及各稅逃漏稅捐
之查緝等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資訊管理、作業管制、機器操作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檔案管理等事項。
|
本局置科長、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科員、助理稅
務員、辦事員、書記。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請縣政府核定。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施
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