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十五公
    尺;基地應留設騎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深度、寬度
    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八輛以下。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
四、停車空間在八輛以下集中留設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
五、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車輛無法通行。
六、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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