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60007955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十五公
    尺;基地應留設騎樓者,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深度、寬度
    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八輛以下。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
四、停車空間在八輛以下集中留設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
五、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車輛無法通行。
六、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坡度超過一比六。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