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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國宅社區住戶進住二分之一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輔導住戶成立社區 管理委員會並訂定住戶規約報請備查。未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前、應推 選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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