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於本縣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本府申請核發「臺東縣
  街頭藝人證」(以下稱街頭藝人證),並於活動前向公共空間管理人辦
  理場地使用之手續。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自動失效。
  街頭藝人得於證照屆滿前一個月檢具申請表、舊證及展演成果資料,向
  本府申請換證;街頭藝人證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申請方式與換證
  同。
  申請街頭藝人證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百元;換(補)發證照者繳納新
  臺幣一百元。
  街頭藝人證之申請、審查方式及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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