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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托育機構兒童應參加托育機構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托育機構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家 長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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