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衛生福利部之指導、監督,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