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獸醫師擔任之,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農業局之
  指導、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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