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理會務,由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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