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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清潔隊隊員駕駛技工及車輛機具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執行機關於具備長期性歲入來源及確有增置清潔隊員及駕駛員額之必 要者,得經本府於百分之十五之範圍內核准增置。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及前項規定核計員額仍未達五人者,依五人之基本員 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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