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所稱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鄉(鎮、市):指處理場(廠)所在地之鄉(鎮、市)。
  二、當地村里:指處理場(廠)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三、相鄰村里:指與當地村里緊鄰之行政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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