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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第一條所稱相關地區如下: 一、當地鄉(鎮、市):指處理場(廠)所在地之鄉(鎮、市)。 二、當地村里:指處理場(廠)所在地之行政村里。 三、相鄰村里:指與當地村里緊鄰之行政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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