魩鱙漁業之年總容許捕獲量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配額,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文件、限制條件及核准順序等事項公告。 各漁船主之年捕獲配額,由本府按年總許捕獲量及下列比率核計分配, 核配餘額本府並得予調整。 一、膠筏(不計噸位) 每船七噸。 二、漁船(十噸位以下) 每船十噸。 三、漁船(十~二十噸位) 每船二十噸。 四、漁船(二十噸位以上) 每船三十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