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魩鱙漁業之年總容許捕獲量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配額,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文件、限制條件及核准順序等事項公告。
  各漁船主之年捕獲配額,由本府按年總許捕獲量及下列比率核計分配,
  核配餘額本府並得予調整。
  一、膠筏(不計噸位)      每船七噸。
  二、漁船(十噸位以下)    每船十噸。
  三、漁船(十~二十噸位)  每船二十噸。
  四、漁船(二十噸位以上)  每船三十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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