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對象,係指設籍於本縣且在本縣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以下稱申請人)。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或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一、非法占用公有土地者,不予補助。 二、其土地範圍內夾雜通路、水塘、荒地、空地、農舍等設施者,應覈實 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其他不予補助或部分補助之情形,本府於細部實施計畫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