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資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係指設籍於本縣且在本縣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以下稱申請人)。
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或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一、非法占用公有土地者,不予補助。
二、其土地範圍內夾雜通路、水塘、荒地、空地、農舍等設施者,應覈實
    扣除部分補助額度。
其他不予補助或部分補助之情形,本府於細部實施計畫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