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聘用兼課教師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核定教師總名額八分之一。但 情形特殊,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兼課教師人數計算,高級中等學校以每週合計兼課十八小時者,國 民中學以每週合計兼課二十小時折抵專任教師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