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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列冊人員在列冊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校長甄選資格: 一、有教育人員任用條列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二、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退休或資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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