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甄選任用及遷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列冊人員在列冊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校長甄選資格:
  一、有教育人員任用條列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二、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退休或資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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