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攜至縣(市)政府指定之 處所或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或生體檢查: 一、出生滿三個月者。 二、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十日內者。 三、外國進口之畜犬經檢疫放行者。 前項第二款之預防注射,執行機關或委託之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於免 疫期限屆滿前十五日,通知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