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畜犬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畜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攜至縣(市)政府指定之
  處所或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或生體檢查:
  一、出生滿三個月者。
  二、距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所載免疫期限屆滿前十日內者。
  三、外國進口之畜犬經檢疫放行者。
  前項第二款之預防注射,執行機關或委託之公私立獸醫診療機構應於免
  疫期限屆滿前十五日,通知畜犬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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