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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田畑之認定標準)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之水田(田)、旱田(畑)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 為準。原地目非田、畑,而已變更為田,畑使用者,應仍依本條例處理 ,並逕辦地目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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