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家屬其範圍規定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親屬。
  三、其他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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