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如左: 一、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 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電子遊戲場業。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之餐廳、歌廳、保齡球館、遊 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 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