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場所之安全,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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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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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如左:
一、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
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及電子遊戲場業。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之餐廳、歌廳、保齡球館、遊
樂場、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
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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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所定之各營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
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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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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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於屆滿前十天
內,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撤銷其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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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
六個月內,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事宜;期滿仍未辦理者,應撤銷其
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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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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