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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花崗石廠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廠設左列二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營運、採購、人事、安全、總務、出納、文書收發、 物科管理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生產課:掌理礦務、工務、生產管制、品質檢驗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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