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花崗石廠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係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廠設左列二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營運、採購、人事、安全、總務、出納、文書收發、
      物科管理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生產課:掌理礦務、工務、生產管制、品質檢驗等事項。

  本廠置技正、課長、課員、技術員、辦事員。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等事項
  。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廠視生產需要,依程序僱用作業員若干人,負責生產作業事項。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報請福建省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