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其變更使用用途規模及範圍符合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應備具使用項目更動申報書(附件一)免由
  建築師簽證,並檢附下列各項書圖文件,報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所轄鄉(鎮)公所三個月內出具之舊有房屋證明。三、建物測量成
  果圖,但無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以申請當層之現況實測圖替代之。
  四、更動範圍圖說,應明確標示更動範圍及面積,且其比例不得小於一
      百分之一。
  五、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等切結書。(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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