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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食品衛生檢驗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食品業者申請食品衛生檢驗項目之化驗時,應繳納檢驗費,其標準如附 表。
附表-金門縣食品衛生檢驗規費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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