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流動公廁車輛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凡本縣之機關、學校、社團、駐金單位或一般民眾舉辦慶典集合或不違
  反公共秩序之活動時,均得申請使用流動公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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