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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本聯社出席省(全國)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本聯社 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省(全國)聯合社之代表,被 選為職員時,以省(全國)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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