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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營繕工程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工程完成後,應即將全部所用工料、器具及油料等加以統計以備結報, 如有剩餘材料,未經核准不得挪用,應按規定報繳,並將工程成果檢討 意見報請結案,以作該單位主官之年度考績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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