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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同意行為人辭職、退休或資遣者,輔導小組應終止輔導程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學校於依法同意行為人辭職、退休或資遣者,行為人將不繼續留在學 校服務,學校已無輔導必要,爰明定學校應終止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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