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學校依法同意行為人辭職、退休或資遣者,輔導小組應終止輔導程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學校於依法同意行為人辭職、退休或資遣者,行為人將不繼續留在學
    校服務,學校已無輔導必要,爰明定學校應終止輔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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