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
,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
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
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其設立、入
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原條文第六條第三項移列為第一項。因教育現場,可能有無國籍學生
    之入學需求,考量其就學權益,爰增列無國籍學生。另配合修正條文
    第二條主管機關及第七條學校簡稱,酌作文字修正。至港澳學生依香
    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及其授權訂定之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
    辦法之規範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學部分,業訂於大陸地區人民
    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十一條,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增訂有關海外攬才子女專班之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一)查近年來我國面臨國際人才競逐及國內人才流失等挑戰,為加
          強延攬及留用國際產業優秀人才,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政府自
          一百十年起推動「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方案」,透過產、官、
          學、研間之合作機制,全力落實「培育本土數位人才」、「延
          攬國際關鍵人才」、「深化雙語能力及國際視野」三大策略,
          並將「針對海外人才來臺子女教育需求,建構充足及完善教育
          環境」列為重要具體措施之一。
    (二)為因應此項重大政策,延攬及吸引外籍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
          並吸引本國籍之境外優秀人才回國就業,規劃由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該專班將招收
          國外人才及依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所定科
          技人才之子女。
    (三)本項所稱國外人才包含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來臺之外
          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該法有
          關從事專業工作及尋職等條文規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來臺
          之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以及我國海外優秀人才等。另現行兩岸
          政策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尚
          未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工作,爰渠等並非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
          用法之適用對象,併予敘明。
    (四)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境外
          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指依中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延攬
          來臺從事研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其種類及範圍,符
          合教育部會商中央主管科技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所認定之人員
          (以下簡稱科技人才),第七條規定依該辦法來臺就學,於完
          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
          內一般學生相同,另得依規定,採加分優待方式辦理,惟於大
          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適用之。準此該辦法所適用之
          人才範圍尚含大陸地區人才。
    (五)另該攬才專班課程為符應上開人才國際移動之需求,其課程規
          劃以「外接外轉」為目標,課程內容需符應外國或國際課綱,
          俾此類人才子女移居他國或回母國之教育銜接,是以其學區劃
          分、班級編制及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選用、教師資格
          、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均須排除本法之相關規定,並訂
          定該專班之設立、入學資格及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之授權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