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轉運業務,指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
內進行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
銷售,且該貨品經前述處理後,仍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
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
區內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或提供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如係經營前項轉運
業務所附帶發生者,亦屬轉運業務範圍。
區內事業如有轉運業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