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件,得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照片或貼有照片之簿冊。
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表報影印本或電腦印製之文件。
三、手寫之著作稿或新聞稿。
四、手抄之樂譜。
五、校對用之原稿連同印刷文件交寄者。
六、寄交或發自公立或立案學校之學生作業原文或經批改而未加註與作業
    無直接關係之任何評語者。
七、書寫之字畫,而非嵌入鏡框或經裱褙或係浮貼、織成、繡成者。
八、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雖經填寫而在國內互寄者。
前項第八款印刷之學生成績單、在學證明書經填寫交寄者,雖按印刷物付
費交寄,仍屬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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