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所有人就因操作超輕型載具,對載具外之人所造成之傷亡損害,應投保責
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一、死亡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傷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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