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79
人,瀏覽人次:
95294512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 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 二十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