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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含野外地區緊 急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 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 置機關(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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