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含野外地區緊
  急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
  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
  置機關(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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