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目社員權益變動表,指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權益組成項
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明列出資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社
員權益其他項目等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前項所定保留盈餘,其項目分類、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期初餘額。
二、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以稅後淨額列示。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結餘或特別盈餘公積限制解
    除轉出項目。
五、期末餘額。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會計項目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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