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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檢驗機構應就檢驗負責人、品管人員、檢驗人員及其他人員,置職務代理 人,並應就其職務代理情形,製作書面紀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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