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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 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 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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