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
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
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