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農藥販賣業者,於歇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三十日內
,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註銷
。但停業有正當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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