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當年度總用人費有賸餘時,得併同各機關、團體撥給農會之各種獎金
,提撥為員工獎勵之用。
農會為辦理員工獎勵事宜,應訂定農會員工獎勵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員工獎勵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優惠待遇,且當年度農會綜合決算
虧損、當年度農會考核列丙等以下,或未訂定員工獎勵要點之農會,不得
辦理員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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