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91
人,瀏覽人次:
83642608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 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