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
  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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