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勞工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
下列證明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搬遷費用收據。
五、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
六、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七、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八、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傢俱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
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立法理由〕
一、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後實務執
    行需要,並參考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十七規定,於
    第一項第七款增列文字,以茲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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