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
  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事業得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防止公害之發生。
  前項協定經公證後未遵守時,就公證書載明得為強制執行之事項,得不
  經調處程序,逕行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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