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
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