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期
貨信託基金客戶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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